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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时也不并不是想象的善意,和商家一样,都会比较多的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自己的利益.下面是最近一则对深圳消费者协会转来一份投诉的回复,略有修改.对经营者来说,出现了问题,不一定要回避,不一定要含糊其辞,有责任就承担,有立场就坚持,有理有利有节.也想提醒买房的人,在购买物业或者在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对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作一个考评,考虑一下不能履约的风险及相关补救措施.事到临头,采取回避的态度,是不太妥当的.
文字有点罗嗦,但还是想帖出来分享一下.
致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本司于2008年6月*日下午收到贵会发来之《促进投诉和解函》[深消委会促函字(2008)第**号],投诉方康某,我司为被投诉方。投诉方认为:其在通过我司购买港田某物业时,我司业务员张**于2008年6月*日欺骗其交纳保证金****元才能与业主商议购房,后投诉人因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未按“合同”付款,我司员工就提出苛刻条件并打电话恐吓投诉人。
针对贵会转来所述情况,本人于6月**日上午将此事反映与我司业务部门相关主管,并直接就相关情况向直接责任人张***做了调查了解。据张所述,早前投诉人康某**即与我司员工张**有业务接触,希望购买相关物业。但因短期难觅合适物业,故先通过我司居间承租一套物业暂用。后来有港田某物业业主邱*委托我司出卖该物业,报价**万实收,交易费用(包括税杂费及佣金等)约**千元。该物业在同区域范围内性价比较高,在我司内部当成重点物业推介。张**当即向投诉人推荐该物业,投诉人看房后觉得挺满意,决定购买。要求张**帮他将交易条件谈判为业主承担部分交易费用。按照交易惯例,张**要求投诉人先交五千元购买诚意金(收据写为定金,当时实际为保证金,再业主签收后已成为定金)。投诉人交了**元保证金,并签署了单边合同。该单边合同即康先生交给贵会的只有康某一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张**拿保证金收据及单边合同找业主谈交易条件,谈判结果为业主同意承担三万元的交易费用。此内容体现在买卖双方正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注款中。
在主要交易条件确定后交易细节具体磋商前,要求买方交保证金的做法,是目前深圳乃至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习惯做法。预交保证金前,康先生看过该物业,了解了该物业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条件。康先生提出要求卖方承担部分税费,预交保证金和签署单边合同都显示了买房的诚意,能让业务员在谈判中占据更多的主动,更有利于交易条件的达成。于我司来说,二手房交易过程复杂,市场竞争激烈,跳单现象严重,要求交纳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买方的跳单冲动,保护我司利益。是否交纳保证金,康先生完全有自主决定权。我司也从不允许交纳了购房保证金就逼迫买方买房。如果交易条件达不成一致意见,未能签署合同,我司都会把保证金及时归还客户。
康先生称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经调查了解情况如下。我司业务员张**答应按买方要求业主承担部分交易费用得要求跟业主谈,但为了有客户这边明确的购买意思,于2008年6月**日让客户签署了单边合同,该单边合同为法律上的要约行为。签完后,张**将单边合同复印件交康先生保留。根据康先生一方提供的单边合同复印件显示,只有税费约定一条和备注一栏是空白的。业主签署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税费中约定买方支付所有税费,但在备注一栏注明,卖方同意负担三万元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除合同第8条约定之外,还有交易佣金,故交易费用分担的约定就放在备注一栏。这也达到了当时康先生签署单边合同时的期望。但康先生在向贵会投诉时声称,签署合同自己不知情,这与本人了解事实不符。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及我国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在卖方签署该合同后即已经生效。
康先生声称签署合同后发现定期取不出来。据调查了解,在签署单边合同时,在谈到首期款支付时,康先生有跟张**提到需要将存在**银行的定期取出来支付首期款。为了确认是否能及时取出该定期存款,张**陪康先生去银行询问,银行当时答复说可以及时取出。康先生即签署该合同,合同约定康先生应当于2008年6月**日之前支付首期款约8万元。后来康先生再去银行要求将钱取出时,银行含糊其词,或称不能取出,或称提前取出将要康先生支付违约金。若不能及时给付首期款,康先生将涉嫌违约,但银行不让取钱不能改变其违约的事实属性。于我司来说,要求业务员在帮助买卖双方谈单时了解双方的想法并考虑交易条件确定后实际可行性。所以在买方康先生声称只能用银行定期支付时,我司业务员陪同其前往银行询问是否能及时取出,在获得银行肯定答复之后,才在合同中确定首期款的支付时间。可见康先生对合同条款确定均有熟知。
在首期款支付时间到来前,因不能从银行取出定期,康先生即考虑将他名下其他资产(包括股票)变现成现金。同时在张**的协调下,6月**日,买卖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面对面沟通。卖方同意首期款中五万元可以延期支付,具体方式为,康先生向卖方出具五万元的欠条。但双方在交房条件上产生分歧,卖方希望买方还清欠款后再交房,买方希望在过户后卖方收到按揭款即交房。但三方表示希望能继续沟通。6月**日上午,康先生跑来我司海悦分行表示不购买该物业了。后我司业务员多次与康先生沟通均不成。6月**日,我司向康先生租房住处发送《履约催告函》敦促康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醒可能的法律后果。合同已经当事人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实际履行。不履行就可能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后果。作为中介,在积极辅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在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权力或者履行义务时,都应当提醒、告知当事人相关可能的法律后果。康先生将我司的此种告知当成恐吓,有点言过其实。
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有欺骗康先生的行为,相反康先生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将明显构成违约,卖方和我司都将有权追纠康先生的违约责任。我司作为老地产品牌**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一直强调诚信、专业、服务,在通过正当市场竞争赢取公司利润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维护客户关系。主张协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平衡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利益,为和谐社会建设,为港澳台关系的维护,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就该物业交易过程中,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我司已做了相关检讨和反思,以期日后改善服务。我司亦希望康先生能积极主动地联系我司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商或者联系我司法律部协商解决该相关事项。
最后,谢谢贵会对我司的建议和监督。我司希望以后能继续加强与贵会的交流与沟通,并接受贵会的监督,尊重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断改善我司服务。
(鉴于时间仓促,及本次调查非正式司法调查,事实细节可能稍有偏颇,故声明此函述事实不做司法途径之用)
此致!
附件: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2、《履约催告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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